财务与事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单位的正常开支,根据“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和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体同志应遵守财政纪律,牢固树立集体观念和厉行节约的思想,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设财务专管员,机关的一切开支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专管员统一向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报账。
三、实行财务分级审批制度。所有的开支发票都要经过审批签字和财务会审后方可报账。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的经主任会议或党组研究后,由常委会主任审批。
四、坚持民主公开和财务会审制度。机关财务情况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或党组报告一次,做到财务管理民主公开。每月10日(节假日延后)对上个月的机关财务开支发票进行会审,经会审人员一致签字同意后再由财务专管员按相关规定报账付款。机关财务会审小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工委主任代表(1名)、办公室分管领导、纪检组长组成。
五、坚持两人经办和验收制度,无经手人签字的发票和不按规定审批、审核签字的发票财务专管员均不得报账;没有税务发票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得报账;凡经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不能报销的发票,由经手人自负,单位不得为其交税另开税务发票;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虚报下乡差旅费和假发票,违者,一经查出按财经纪律处理。
六、机关的所有收入交由财务专管员入账专存及时上缴国库。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公款,如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应经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付,所借公款要在一个月内还清;领导安排办事的临时借支,办完事后应及时结帐,否则从立据人的工资或补助中扣回借款;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借款不及时归还的,从财务专管员的工资或补助中扣除归还,分管领导批准借支的借款不能及时归还的,从批准借支的分管领导的工资或补助中扣除归还。
七、学习、参观、开会、出差要凭文字或电话通知,经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方可通知参加,其费用凭票按财政的规定标准报销,超过自负。各委室参加上级人大对口委室组织的参观考察培训,财政批款到位后方可参加,否则不能派车和报销相关费用。
八、凡添置办公用具、书籍资料和订阅报刊杂志,各委室先提出计划,办公室分管领导会同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购置或订阅,其他人员均不得自行购订。
九、加强电话费管理。办委电话实行长途上锁,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使用,凡办私事的话费由个人负责。
十、机关全体人员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公有财产由办公室每年清理登记一次,由办公室建立登记卡。财产如有丢失,不论任何情况,必须由保管人负责赔偿,未交现金的从工资或补助中扣除。
十一、本机关干部调离时,必须结清帐目,还清欠款,归还公物,打好移交,否则,不得开出工资介绍信。。
十二、本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住院,由办公室按统一标准购买礼品,组织有关人员看望。看望其他有关住院的领导必须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单位经费购物品看望,违者,单位不予报账。
本单位干部职工父母、干部职工配偶的父母、干部职工配偶逝世,由办公室组织参加吊唁。其他需要参加的吊唁活动,根据常委会领导和县委办的统一安排进行。
十三、规范外事接待,做到既热情礼貌,又不铺张浪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一)上级和兄弟县、市、区人大来人,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与县外事办联系,由相关委室和分管领导对口接待。
(二)上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来我县召开的对口委室工作会议,上级人大领导来我县检查有关工作的接待,须报告常委会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统一布置安排,统一接待标准,未经同意,各委室、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拉赞助、报发票、搞接待。
(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各乡镇人大主席等人员到人大机关从事公务活动需要安排开餐招待的,须告知办公室分管领导,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统一安排。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