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管理使用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来信来访专用章、机关党支部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印章、机关介绍信等,由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各工委的印章由各工委负责人保管,县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保管。
二、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印信的事项,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印章。
三、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出的请示、报告、呈报表、函件及其它需要用印的事项使用党组印章。
四、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审批表,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各类证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决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办公室印信的事项,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
五、在县人大常委会信访转(交)办单及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上加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来信来访专用章。
六、以各工作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有关文件、函件及各类表册,使用各工作委员会印章。
七、使用、出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需经过党组负责人批准;使用县人大常委会的印信和县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使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信和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印章,分别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印章,需经本人同意;使用各工作委员会的印章,由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八、出具各类介绍信,必须按管理范围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的,要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要及时退回办公室。
九、不得携带印章外出。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印章外出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指定专人负责,方可带出。印章外出使用完毕后,必须于回单位的当天交回。
十、有专门用印情况登记本,用印情况及时登记;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将印章和介绍信交与他人管理使用。
十一、印章使用要规范,盖印位置要正确,确保字迹端正清晰,防止歪、倒或模糊不清。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刻制印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因机构变动或更名,原印章由办公室收回,并及时交机关档案室封存,不得随便弃置。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