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蔡民文等辞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0年5月26日隆回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隆回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蔡民文、罗立华辞去隆回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蔡民文、罗立华的隆回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