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秋辞去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隆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报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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