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彭少波辞去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隆回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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