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志英等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22日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志英、马向阳、宁佳强、阳祝会、孙珂、罗小艳、罗志军、易广、奉扣安、陈永平、靳海、雷娇、廖勇、魏志坚、黎勇军辞去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王志英、魏志坚的隆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隆回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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