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新宇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6年1月22日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新宇辞去隆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隆回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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