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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39

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乡规划监督办法

(2014年2月27日隆回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城乡规划的监督,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湖南省城乡规划工作报告制度》、《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及其延伸到周边乡镇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县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负责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审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组织编制或修改的总体规划,在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进行审议。

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说明;

(三)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的意见以及采纳意见情况和理由;

(四)公示情况:1,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2,公众的意见以及采纳意见情况和理由;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总体规划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二十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将相关材料送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初审;提前十日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总体规划时,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相关专家进行调研。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出具审议意见书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按审议意见书的要求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修改总体规划前,应当将原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

第九条 编制或修改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六十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或修改的总体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纸质文本、审批文件、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一式六份和总体规划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一式六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纸质文本一式六份,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说明书等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报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三个月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隆回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编制或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依程序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成果连同修改的必要性论证报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其处理结果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县人民政府报告实施城乡规划工作的程序和形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十二月应当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当年实施城乡规划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城乡规划计划的专项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三)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审议专项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情况;

(二)城乡规划执法情况,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

(三)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四)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情况,重点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五)规划管理中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是依法制定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情况;

(六)人大督办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县人大常委会要求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三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的意见一并提交。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计划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委工作人员中确定,可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审定。

执法检查组依据检查的情况,提交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县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城乡规划时,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询问和质询的处理,依照《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询问和质询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城乡规划相关情况有重大事实不清的,主任会议或经五分之一以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城乡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必要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依法依程序对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域规划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8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隆回县城乡规划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