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旁听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6日隆回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场所条件,决定是否安排公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县或者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县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旁听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公民旁听会议。
第四条 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公民的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公民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及建议议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民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报名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人数没有超过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时,申请旁听的公民列入旁听公民名单;人数超过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时,旁听公民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旁听的公民中随机抽取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公民本人。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室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和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并按时凭证进入会场,在会议旁听席就座。
第九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旁听须知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会议工作人员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劝其离开会场并收回旁听证,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十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委反映。
对旁听公民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