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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试行)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40

隆回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办法(试行)

(2014年4月23日隆回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之间的联系,主动接受选民监督,更好履行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内容,与其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一样,都属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隆回县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都应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一次。

第四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对其组织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在代表述职评议时派员参加。

第五条 代表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述职。代表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向原选区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内容为:

(一)代表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

(三)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安排的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旁听庭审等活动及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四)参加代表履职培训及加强履职学习,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情况。

(五)走访选民,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办好事、做实事的情况。

(六)代表的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一般采取面对面的形式直接向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同一选区的代表可以分别或同时述职。

第八条 代表向选民代表述职的,参加述职的选区选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选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该选区选民中确定。

第九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本年度代表向选民述职的计划安排,确定参加述职的代表名单和具体时间,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2.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召开辖区内全体代表会议,布置年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并在述职代表的原选区向选民宣传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意义、具体做法和有关要求,动员选民积极参与。

3. 参加述职的代表撰写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提前两周送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 述职评议阶段

4. 召开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明确代表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5. 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作述职报告。

6. 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议代表的履职工作。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7. 述职代表认真听取选民或选民代表的评议意见,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的询问,并对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表态发言。

(三) 总结阶段

8.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对代表述职工作进行总结。

9.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填写代表述职情况登记表,并附代表述职报告,在两周内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十条 对述职过程中群众普遍反映其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工作优秀的代表作为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参考依据。对多数群众意见大,反映较差,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要求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择期安排其再述职一次。再次测评结果不满意票过半数的,人大代表可以自动辞去代表职务,或由全体选民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听取代表述职并进行评议,是依法行使选民的监督权。述职代表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待选民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提批评意见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予以公开报道,以增强代表述职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的力度。

第十三条 由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邵阳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述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全体或部分县人大代表述职。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述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