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暂行办法
(2017年6月28日隆回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全县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县审计机关应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委)意见,科学拟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和各类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
县审计机关、县监察机关、县司法机关应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和联系制度。县审计机关应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县监察机关、县司法机关;县监察机关、县司法机关应及时将审计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县审计机关。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落实审计决定,全面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审计机关,同时报送县人大财经委。
第四条 县人大财经委应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掌握全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专题调研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10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整改期限已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送交县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县人大财经委要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县人民政府及县审计机关,县人民政府及县审计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正式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财经委应在七日前将其印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同意。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
(二)部门预(决)算执行审计查出的;
(三)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的;
(五)其他审计事项查出的。
第七条 对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二)组织开展检查、调查、视察或开展专题调研;
(三)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查处情况;
(四)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情况;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责任;
(六)进一步整改的主要措施及完成时限;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单位:
(一)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计部门报告全县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被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书面报告本单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询问;
(三)县监察机关、县司法机关报告县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四)县人大财经委报告全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调研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后,对整改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实行票决制,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票过半数为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重新整改内容与期限,县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整改,期满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测评表决仍未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将报告县委,通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并启动其他相关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