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8年6月26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本级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财城工委)具体负责预算草案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决算草案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预决算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常委会过半数的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也可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工作汇报,可以适时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决算方案和研究重大财政工作或者召开有关全局性的财政工作会议时,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财政工作的副主任和财城工委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单位预算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本单位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实行综合预算。部门预算资金应当编制到项目。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依法编制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本级各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财城工委提交下年度预算初步方案。县人大常委会财城工委应当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转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下列主要内容及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项目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第十条 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结构情况;
(三)设置预备费的情况;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之前,应当将部门预算方案交县人大常委会财城工委审查。各部门应当自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及财城工委。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乡镇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六)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加强收入征管,不得免税、减税、先征后返,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将其纳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非税收入预算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征收非税收入的成本性支出及办案补助应当从严核定,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确定后当年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纳入本级预算安排需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由有关部门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参加调查、考察、论证,报县财政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必要时须经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方案时,应当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的副主任及相关工委负责人参加。县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每半年将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追加、追减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预备费只能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应当与时间同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财城工委书面报告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终结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财税征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县人大常委会及财城工委报送财政预算收支表。
第二十三条 年终关帐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财政工作的副主任和财城工委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年度财政收入如有超收,原则上要作为消化历年赤字或作净结余转下年安排。对按规定随收列支项目的超收分成的比例,应当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个别确需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对其他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关帐后七天内,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并向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人民政府预算前,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安排用于各部门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预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财城工委初审,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决议,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
(三)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保持收支平衡。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人大常委会财城工委应将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结合上级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情况,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擅自借出预算资金,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的;
(三)挪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七)预算未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
(八)其他。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经法规行为的,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隆回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