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8年8月25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评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其他机构和组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常务委员会评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工作机构。
评议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可以是全面工作,也可以是专项工作。
第五条 评议全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以及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
(四)勤政廉政,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评议专项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构和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承办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议方案,提出年度评议的单位。
年度评议的单位建议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被评议单位名单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中体现,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对被评议单位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工作评议三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评议调查组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实地察看、听取汇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评议调查阶段,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人大代表可以就被评议工作进行视察。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调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初审后向常务委员会提交。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寄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的程序:
(一)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二)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三)会议评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向社会通报,并向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五)常务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报送县委,转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常务委员会同意,可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并形成评议意见。
被评议单位应当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或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解决不了的,列为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在投票表决中仍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应当依法对有关负责人提出质询案、免职案或撤职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力的,阻碍和干扰评议工作的,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启动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