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报告年度履职情况的暂行办法
(2011年4月27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通过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不断增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的主动性、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履职情况的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任现职不满一年的除外。
第四条 报告年度履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 报告年度履职情况的人员在每年年底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本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分口头、书面两种形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工作的程序:
(一)全体会议听取履职报告;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年度履职情况人员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履职报告时,发现报告年度履职情况人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可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