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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6:41

隆回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8年6月26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通告、通知、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说明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作如下处理:

(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县人大常委会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室的,应同时分送各有关委室;

(四)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通知报送机关补充缺少的相关文件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收到书面审查要求、建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十日内转交相关委室进行研究。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按照职责分工审查研究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会同其他委室进行研究。

规范性文件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多个委室业务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委室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研究时,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和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按要求予以说明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经过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研究完毕。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二个月内研究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及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应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未按规定时间修改、废止或报告处理情况的,负责审查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应当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第十八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以及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备查。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