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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35

隆回县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隆回县人大常委会

(2007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县人大机关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在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中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为此,参照《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湖南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结合县人大机关实际,特对县人大机关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做好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机关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使每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既在认识上深刻理解、又在实践中认真贯彻监督法的以下要领。

(一)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的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二、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的四个方面,即: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机关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但相对而言,较少发生。一旦发生,可以按不同情况,专门研究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机关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四)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办公室或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各工作委员会予以配合。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各工作委员会予以配合。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在每年1月提出本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室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当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提请2月份召开的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二)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三)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四)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五)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做好上述监督方式的相互结合,关键在于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按照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选择恰当的结合方式,并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落实。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草案、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由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将《审议意见》初稿核阅后,报常委会领导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委、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制度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室报常委会领导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机关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要与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二)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通知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三)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主动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的相互认同。

(四)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督促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一)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发布。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实行。

(二)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和公布的内容与形式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实行。

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在《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隆回人大网》和县内其他媒体上公开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布的具体方案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