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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询问、质询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38

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询问、质询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1年4月27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询问、质询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的提出及答复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提出询问。

第四条 与会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或者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第三章 质询案的提出及答复

第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六条 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开展专项监督和日常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存在如下情况时,可以向主任会议报告,提出质询要求,并依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

(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社会反映较为强烈,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改进的;

(二)对执法检查、专项调研、视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发现的问题及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敷衍塞责的;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府两院”多次办理代表不满意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的;

(五)其他需要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质询的事项。

第七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质询的决定。根据质询案所涉及的情况,由主任会议确定质询的对象、时间、场所和方式。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单位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单位书面答复。

第九条 质询方案的制定。主任会议决定进行质询后,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具体质询方案。质询方案内容应包括:质询的主体;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及内容;质询的方式;质询的时间;质询的场所。

第十条 质询的知照。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质询前将质询方案及质询时间书面通知受质询单位,受质询单位应按照质询方案的要求做好答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质询的发布。常委会办公室可通知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同时将质询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展质询时,受质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场负责答复质询。质询时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专家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质询结束后,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答复按满意、不满意进行测评。必要时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质询答复进行测评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票未过半数的,受质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限期整改后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受质询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撤职建议或向常委会提出免职案、撤职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