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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35

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0年5月30日制定,1995年5月24日修订,2008年4月22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必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以下事项:

(一)讨论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常委会工作计划、报告、决议、决定等重要文稿;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决定列席人员和会议其他有关准备事项;

(三)研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项筹备工作,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重要文件草案;

(四)拟定和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决定县人民政府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八)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及罢免个别代表;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十)研究决定组织调查、视察事项,提议或研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出其组成人员名单;

(十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并报告常务委员会;

(十二)决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垂直管理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的方案;

(十三)指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并听取其工作汇报;

(十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和制度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研究乡镇人大工作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办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十七)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提出属于主任会议职责范围的议题,由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七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其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主任会议的通知和会议纪录,由办事机构负责,必要时应整理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机关办理,并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组织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检查、督促,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结果。

第十条 本规则自修正之日起执行。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