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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出和办理审议意见的暂行办法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38

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出和办理审议意见的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26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推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的意见。

第三条 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每年年末拟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计划,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所报计划拟定全年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前,要制定工作方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检查或调研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工作步骤和参加人员等。

第五条 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邀请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人员参加,并听取“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调研组集体研究讨论拟定执法检查或专项调研报告,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应作出回应。

第七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一府两院”应当认真准备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必须召集有关人员集体初审专项工作报告,将初审意见送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审阅后,连同专项工作报告和调研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分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基层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对“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要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起草审议意见(草案)。

审议意见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审议意见,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集中审议的方式,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将根据需要安排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建议名单由与议题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名单应与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商定),送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报主任会议确定。

对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正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高度重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对涉及面广、常委会会议无法当场付诸表决的审议意见(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授权,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催办督办,掌握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量,每次可以从审议意见中选择几条重点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对于特别重要、办理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专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审议意见交办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分别对审议意见办理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应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采取书面的形式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报告提前发给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报告主要内容是: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采纳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原因;下一步加强办理的计划等。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到期的“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满意度表决。经过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办理情况满意,否则为不满意。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必须重新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直到满意为止。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两次报告、办理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依法对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罢免案等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对每次常委会表决得票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将及时向县委报告,并反馈 “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一府两院”在办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入《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