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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的暂行办法

来源:隆回县人大办 作者: 时间:2017-11-28 17:34

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的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6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促进我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安全生产、环境与资源保护、劳动社会保障及社会稳定的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有关事项。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要案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变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利用、旅游开发等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县城的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情况;

(四)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机关办公地址的选址、搬迁和县城大型活动场所的规划、修建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和命令;

(六)给国家、集体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重大自然灾害、人畜疫情、特大安全事故、突发性事件及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安全隐患;

(七)全县年度财政一般预算和全县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的编制、调整、执行情况;县本级年初预算的预备费用、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县本级安排的各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及未经预算5万元以上的列支和50万元以上的社会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的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合同和5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司法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十)“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报告或县人大常委会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

(二)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或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拘留的案件;

(四)县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呈请许可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刑事审判的案件;

(五)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

(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武器、机密文件、案卷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七)副科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案件;

(九)副科级以上干部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渎职犯罪案件;

(十)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十一)县公安机关采取逮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的案件以及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的案件;

(十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场所发生逃跑、非正常死亡的案件;

(十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作不起诉或撤案的案件(含自侦案件);

(十四)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十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二审全部改判的案件;

(十六)超期羁押一个月的刑事案件和超期六个月以上没有审结的民商、行政案件;

(十七)县人民法院对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宣告无罪的案件;

(十八)被执行对象为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的案件。

(十九)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查处和审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五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一式四份),书面报告要真实、准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重大事项或重要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及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或重要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或重要案件的其他情况;

(四)对县级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呈请许可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报告主要案情及需采取措施的理由;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人应当是“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或“一府两院”委托单位的负责人;重大案件报告人应当是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主办案人员。

第七条 报告时限

(一)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应在处理前报告;

(二)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随结随报;

(三)县人大常委会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有具体要求按要求的时间报告;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理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口的相关委室具体负责,受理报告重要案件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无需决议决定的事项和研究的案件,将书面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各一份,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一份,存档备案一份;

(二)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的事项和案件,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先研究具体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三)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一府两院”重大事项做出相关的决议、决定,交“一府两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一府两院”重要案件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人员应当对需要保密的案件和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严格保密,造成泄密和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隆回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要案件报告备案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编辑:胡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