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乡规划监督办法
(2011年4月28日隆回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14年2月27日隆回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改通过,2020年3月26日隆回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城乡规划的监督,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和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规)。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县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环资委)负责城乡规划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审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提交编制或修改的县城总规,在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进行审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规的编制成果,即文本、图标、说明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等;
(二)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部门单位、有关乡镇和街道办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三)公示情况;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对总规的审议重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关系、县域城乡统筹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城市总体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绿地系统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技术指标方面,以及专项规划的制定是否遵循总规的要求。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二十日按本办法规定将总规的相关材料送县人大环资委初审,提前十日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总规时,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相关专家进行调研。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修改总规前,应当将原总规的实施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或修改的总规批准后三十日内,将其纸质文本、审批文件、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总规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县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的意见一并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总规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制控规,在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二个月内报县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备案。报送的控规文本应当采用纸质形式备案,同时提交备案报告、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报送的控规进行审查,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相抵触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五条 县人大环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隆回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二个月内完成控规的备案审查,审查的重点为控规设计方案以及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六条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控规。
控规修改内容涉及修改总规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修改控规后,应当将修改成果连同必要性论证报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其处理结果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县人大环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调规初步方案报送县人大环资委审查,县人大环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重大调规事项,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听取县人民政府本年度城乡规划工作的报告程序和方式:
(一)县人民政府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二)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审议专项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乡规划的审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年度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 城市总规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2. 规划编制、调整及实施情况;
3. 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4. 行政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依法行政情况;
(二)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计划对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执法检查组并制定实施方案,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依据检查的情况,撰写专题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专题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县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情况时,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询问,提出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城乡规划相关情况有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开展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需提出撤职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依法依程序对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域规划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隆回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规划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稿件单位:隆回县人大办 (责任编辑:胡曦)